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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办手续就“翘班”公司拒绝付工资

发布时间:2010-1-25 14:23:00 来源:中国工控行业网 点击:1718

核心提示:因家中有急事,向单位领导发短信请假,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近一个月没有上班。事后向公司索要之前20天的工资,公司以擅自离职为由不予支付。 据高先生介绍,他于今年10月28日,应聘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。

因家中有急事,向单位领导发短信请假,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近一个月没有上班。事后向公司索要之前20天的工资,公司以擅自离职为由不予支付。
 
        据高先生介绍,他于今年10月28日,应聘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。双方说好试用期3个月,约定工资每月1500元,但是正式的合同并没有签。11月18日,高先生因家中有急事,于是给公司人力资源部严经理发短信请长假。严经理并没有立即批准,而是让他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,但之后他并没有回公司。直到12月25日,高先生才打电话给公司,要求支付之前20天的工资。但是公司的答复是,高先生在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,公司视为自动离职,不予支付工资。
 
        记者随后连线了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严经理,严经理对高先生所说情况并未否认,但是她认为,在这件事上高先生有明显过错。“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,我们的损失谁来负责呢?还好他只是试用期,没有财务上的事务让他处理,否则后果太严重了。”严经理说,如果高先生事后一个星期之内来公司办理辞职,他们都会如数支付工资的。但是现在一个月过去了,他们肯定不会支付的。她认为高先生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,如果公司给他发了工资,将会对今后的管理秩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。
 
        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程林律师认为,公司应该支付高先生20天的工资,根据《劳动法》,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,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支付,“高先生在试用期,双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”。但是,程律师也认为高先生不辞而别的行为不妥当,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,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起诉高先生,但是如果没有损失,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。

文本标签:工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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